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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DHL國際貨運公約對延誤交貨均有明確規定
《多式聯運公約》對多式聯運經營人規定的賠償責任基礎是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誤交貨的損失發生在由其掌管期間內則應負賠償責任。同時又規定,除非多式聯運經營人證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對延誤交貨則又規定:“如果貨物未在議定的時間內交付,或者無此種協議,并且未在按照具體倩況對一個勤奮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交付.即構成運輸延誤。”《多式聯運公約》的這一賠償責任基礎基本上仿照了《漢堡規則》。
在東莞DHL國際貨物運輸中,一般的國際貨運公約對延誤交貨均有明確規定,如《國際貨約》、《公路貨運公約》、《華沙公約》。有的規定較明確,有的則相反。如海上運輸,由于影響的原因很多,很難確定在什么情況下構成運輸延誤交貨,因而,《誨牙規則》對延誤交貨未作任何規定。